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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加入时间:2011-06-01 访问量:11889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房管市〔2010〕444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操作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购房申请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并提交《境外机构在沪的分支、代表机构购房承诺书》或《境外个人购房承诺书》。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时,还应当按照《关于购房结汇出具相关证明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6〕639号)规定收取申请购房结汇的相关证明。 
  三、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加强房地产交易登记审核,对不符合购房规定的,不予出具申请购房结汇的相关证明、不予受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 
  2、境外个人购房承诺书 
  3、境外机构在沪的分支、代表机构购房承诺书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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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恒律师为专职涉外律师,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汉语。执业范围为:进出口贸易、国际商事仲裁、外商投资、海事海商、涉外婚姻等涉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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