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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直接上市

 加入时间:2010-09-26 访问量:10356

一、境外直接上市


境外直接上市(IPOshort for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即直接以境内公司的名义向境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如在香港上市的H股、新加坡上市的S股、美国纽约上市的N股等。
由于公司注册地仍在内地,实质上是中外合资公司的外资股部分在境外上市,而且上市集资仍需返回大陆,所以中国证监会的政策指引是鼓励的,成熟一家,批准一家。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用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其程序较为复杂,需聘请境内外中介机构较多,成本较高;需经过境内、境外监管机构审批,花费的时间也较长。但是,正因为需经过这些相对严格的程序,申请企业一旦获准在境外上市,将能够比较容易地获得投资者的信任,公司股价能达到尽可能高的价格,公司可以获得较大的声誉,股票发行的范围也更广所以从公司长远的发展来看,境外直接上市应该是国内企业境外上市的主要方式。但是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过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出能符合境内、境外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二、国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程序


首次公开发行意味着企业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具体的操作是企业通过一家股票包销商(underwriter)以特定价格在一级市场(primary market)承销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此后,该股票可以在二级市场或店头市场(aftermarket)买卖。
IPO
的具体操作程序非常复杂,要聘请很多中介或服务机构,需要经过境内、境外监管机构审批,在主流股票市场进行IPO还要经过严格的财务审计,时间和货币成本都很高。但是通过IPO直接上市可以使公司股票达到尽可能高的价位,而且股票发行的范围更广,该上市公司也可因此获得较大的声誉。很多实力较强的稳健型企业,多会以此方式作为其境外直接上市之首选。
当然,作为拟上市企业,也必须要面对境外直接上市方法带来的困难--由于内地与境外法律不同,会计准则的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尽相同。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过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出能符合境内、境外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要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艰苦的准备工作方能最终修成正果。
而实际上,真正能够以IPO方式直接在境外上市的内地企业并不是很多。因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台的《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即著名的四五六的规定),到境外上市的企业必须满足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集资金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以及过去一年的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等条件。
虽然境内的企业在境外直接上市中所涉及业务及资产重组、独立经营、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土地权属、税务等问题,面临的监管相对比较复杂,但其路径安排相对比较简单。境外直接上市的工作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国内重组、审批和境外申请上市。
中国公司申请境外上市需要满足下列条件:符合中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净资产不少于是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是6000万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是5000万美元。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中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公司申请境外上市须报送下列十四项文件:第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演变及业务概况,重组方案与股本结构,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说明,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本年度税后利润及依据),筹资用途。申请报告须经全体董事或全体筹委会成员签字,公司或主要发起人单位盖章。同时,填写境外上市申报简表。第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第三,境外投资银行对公司发行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第四,公司审批机关对设立股份公司和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第五,公司股东大会关于是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决议。第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第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文件、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第八,公司章程。第九,招股说明书。第十,重组协议、股务协议及其它关联交易协议。十一,法律意见书。十二,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十三,发行上市方案。十四,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企业经过艰辛的准备之后并不一定能够成功上市,该规定中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同样很严格。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第一,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初步申请(如向香港联交所提交A1表)3个月前,须向证监会报送本通知第二部分所规定的(一)至(三)文件,一式五份。第二,证监会就有关申请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规定会商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第三,经初步审核,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申请。第四,公司在确定中介机构之前,应将拟选中介机构名单书面报证监会备案。第五,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的发行上市初步申请5个工作日前,应将初步申请的内容(如向香港联交所提交A1表)报证监会备案。第六,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正式申请(如在香港联交所接受聆讯)10个工作日前,须向证监会报送本通知第二部分所规定的(四)至(十四)文件,一式二份。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复。
这样的条件和艰辛的审批程序对大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来说,几乎是不可能达到的。于是,更多需要通过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的企业绕道走,以红筹的方式间接在境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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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恒律师为专职涉外律师,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汉语。执业范围为:进出口贸易、国际商事仲裁、外商投资、海事海商、涉外婚姻等涉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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